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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法律将“第三者”


  推上被告席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卢梭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进步、文明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以及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正在逐步形成。然而由于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重婚、姘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情现象也不断增多,且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近年来,因“第三者”插足造成的离婚案件在我国一直呈上升趋势。1980年,我国离婚率为47%,1996年,上升到11.4%。随着离婚的上升,婚姻纠纷的缘由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八十年代,因第三者插足造成的离婚只占离婚总数的1/5左右,而今,却占离婚总数的1/2强。

  据司法机关的调查发现,相当部分的家庭暴力源于婚外情,由第三者插足直接导致的凶杀、投毒、毁容等恶性刑事案件也相应增多。同时,家庭的破裂致使下一代无法健康成长,由父母离异造成的青少年犯罪也持续增长。

  婚外情现象,尤其是重婚、养情妇等道德败坏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不仅严重破坏合法婚姻,影响社会细胞——家庭的稳定,而巴会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

  尽管法律赋予人们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人们因此也可自由地结婚或离婚,法律不干涉个人私生活,但是,因“第三者”的介入,使好端端的家庭陷入吵骂、暴力甚至戕害之中,有多少个妻子独守空房,多少个丈夫悲愤难眠,多少个孩子暗自饮泣……而一些人对婚外情却是容忍、淡漠乃至鼓吹。道德的约束在市场经济时代似乎渐渐衰微,社会的风气也在“情人潮”的腐蚀下歪风盛行。那么,我们怎样才能在社会上重新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与家庭观呢?

  对婚姻来说,单纯靠人们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赖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但是,目前的婚姻法中,少有禁止性规范,也因此给“暗渡陈仓”者以空子可钻,应该说,要对“包二奶”、“养小蜜”等现象正本清源,关键在于完善法律。

  针对近年重婚纳妾、姘居、婚外性行为及家庭暴力等行为有所抬头的情况,广州市有关部门作出《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意见》,对婚姻关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

  《协调意见》对婚外非法行为中的部分用语的含义作了明确解释。其中,“重婚纳妾”含义包括:“有配偶的男子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即使该行为未进行婚姻登记,仍是重婚行为。”“包二奶”的含义是:“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保持同居关系,尚未构成事实上的重婚行为。”这份《协调意见》就以往处理婚外非法行为的棘手问题,依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重婚纳妾”案件,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的,由法院受理;对于证据不足的,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社会影响恶劣且证据充分的重婚、纳妾案件。被害人不愿控告的,公、法、检机关依法按公诉案件处理。对“包二奶”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长期包养暗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与有性关系的第三者同居生活,不属上述两项性质的,按非法姘居处理。

  引人往目的是,《协调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处理因婚外非法关系所造成的离婚案中的财产问题,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处理住房问题时,要确保无过错方特别是无过错女方的住房利益。可以说,这一做法不仅在改革开放的广东开了先河,也为制定中的《婚姻家庭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思路。

  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吗?

  下面是一段发表在《民主与法制》杂志上的几名受害者的心声:婚外恋应受法律制裁我们是南京十几名受婚外恋、第三者插足之害的知识女性。得知现行《婚姻法》正在修改,这使得我们这些受害者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我们强烈呼吁将婚外恋、第三者插足行为纳入违法范围。

  婚外恋使多少恩爱夫妻家不安宁,多少人家妻离子散,多少孩子流落街头,甚至家破人亡。江苏金坛一个小学生因父亲在外面胡搞,以致父母经常吵架,他屡劝其父,最后天真地以为自杀可以挽救家庭,竟结束了年仅13岁的生命。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由婚外恋而导致的家庭悲剧可以说比比皆是。

  为了家庭和孩子,我们这些受害者在忍辱负重中工作和生活,不少人积郁成疾。我们深深体会到这种精神上受折磨的日子比起六、七十年代经济上紧巴巴的日子还要难过几十倍!如果婚外恋不受法律制约,合法妻子(或丈夫)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我们强烈要求修改后的《婚姻法》能对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行径,明确规定为违法,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从而有效地保护家庭、妇女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南京十几名受害者

  以法律制约婚外情,以法律维护合法的婚姻,这是受害者共同的心声。的确,任何权益如果没有强制力作保障,那么它只是“聋子的耳朵”,如果合法的婚姻要得到人们的认可、尊重,首先就要法律作出明确的保障。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婚姻那是一句空话。

  虽然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但是,这句笼统的话并没有说明婚姻、家庭该受到什么样的保护,遇到侵害会得到什么样的保障。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的,那个时候,婚外情、第三者是与时代格格不入的,因而,法律根本没有将其纳入规范的内容,倒是将封建婚姻的残余作为重点管制对象。而今,新的思潮新的观念接踵而来,法律也应随之作必要的更改,以真正保护合法的婚姻。

  现行《婚姻法》的粗线条一直是法学家们批评之所在。笼统的话语、抽象的表述,难以规范目前复杂的社会生活,因此,修订婚姻法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不过,从提出修订至今已有近十年,依然没有一个成文的立论,关键的一点就是——如何看待第三者?

  有人说,法律应规定惩罚条款,对第三者进行惩罚。殊不知,婚姻的自由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婚姻是双方的事,喜新厌旧,另觅新欢,一个巴掌是拍不响的。硬行规定对第三者进行处罚不仅从法理上讲不通。实践中也很难执行。而且,婚外情以什么为标准?垦以性行为的发生还是以其它标准为依据?这些都是对第三者进行惩罚不能行得通的理由。

  那么,对婚外情就束手无策了吗?其实,法律应规定的,是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结婚证书,是夫妻双方所定的契约,这个契约是以婚姻法为后盾的。既然夫妻都是出于自愿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那么就应对这个法律行为负责——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自重、自爱,为了婚姻,也为了家人。

  当然,这并不是说限制人们追求自由的婚姻,只是说,当初人们择偶是自由选择的,现在就应该为自由的婚姻而负出责任;如果觉得婚姻不幸福,那么可以在结束婚姻之后——此时是完全的自由之身了,再去寻求更自由、更如意的婚姻。但事实上,绝大多数婚外恋,当事人并不愿抛下妻儿,而是老婆也不离,野花也要采,家庭决不分,“小蜜也要包”,二者兼顾,相得益彰,完完全全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因此,建立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这是适应现代社会生活情况的。这既规范了人们婚内的自律,又不影响自由的选择。

  这一点已经在修订后的《婚姻家庭法》中有所体现。但是,如果这样规定又不立罚则,那么这个义务就只是一个道德行为,现实一点来说,针对这样的义务在刑法中规定罚则也是根本不可能的。现代法理学已把通奸罪视为野蛮社会刑法的遗迹,这不仅因为对通奸行为是否道德存在很大争议,更重要的是,如果规定通奸罪,司法社会强行闯入个人生活中最具隐私性的领域,不仅会造成对个人自由的严重践踏,潜在地增加了滥用权力的可能。而且还会把所有的婚外恋不分青红皂白地统统打入道德败坏的深渊。

  法并不是万能的,立法都希望以严峻的手段来彻底铲除社会邪恶,有时却会适得其反。譬如抢劫罪激增时倘若规定抢劫罪一律处死刑,那么小额抢劫案可能会减少,然而抢劫再杀人的发案率却肯定会提高,道理很简单,反正都是死,索性杀人灭口,说不定还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至于解决道德问题,就更不是法律所能做得到的。立法者应清醒地界定法律所能规范的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不仅不能转变人们的观念,反而会事与愿违,造成不应有的混乱。

  向“第三者”要求精神赔偿

  如果说,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一种自律,那么,向“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受害者可以依法行使的权利。

  在大陆法系的欧洲诸国或是英美法系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都是人们对于不法侵害向法庭所主张的常用的诉讼要求。由于我国传统上“重义轻利”的影响,人们一向对于精神上的损害不屑索取经济上的补偿,因为金钱买不了精神上的损害。然而,有损害就要申请补偿,这是合理合法的。也是完全应该的。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已经为我国法院所认可,并且案件逐年增多。这也说明人们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精神上的利益。

  美国北卡罗来纳州一名遭丈夫遗弃的妇女,巧妙地利用一项18世纪的法律,迫使她的情敌接受了当地法院作出的罚款100万美元的裁决。

  40岁的桃丽斯是18年前同其前夫约瑟夫离婚的,当时,约瑟夫疯狂地迷恋上了他的秘书玛吉,同桃丽斯离婚后不久,约瑟夫就娶了玛吉。谁知18年后,桃丽斯竟然援引一项18世纪的古老法律,以离间夫妻感倩罪起诉了玛吉,而法院也依法认定玛吉有罪,并作出罚款裁决。这项法律在美国大部分州都早已被废弃不用,但在北卡罗亚纳州却依然有法律效力。

  这起判例在世界上引起很大轰动。我国有几十家报刊进行了登载。尽管本案所援引的法律在美国其它各州已没有效力,但该案的意义并不在于其本身所依据的法条,而在于一种价值标准的确立——对于“第三者”到底要不要予以制约,是放任自流还是合理规范?透过这一案件的判决,我们也能发现在观念开放的西方国家,保护家庭的稳定、维护婚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我们传统的观念也是异曲同工。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类似的判例。1998年初在重庆审理的一起案件,就向人们昭示:对于风流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文雪梅与丈夫张福刚在大学时代就相恋了。1990年,在鼓乐声中,两人在山城重庆喜结秦晋。迎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丈夫“下海”后终有所成,然而文雪梅却发现,尽管自己为了家庭、为了丈夫的事业呕心沥血,但正应验了那句“男人有钱就变坏”的话,丈夫张福刚与一位叫田茂菊的女人多次通奸,最后居然向法院提出同文雪梅离婚。

  1997年10月23日,文雪梅向法院递交了离婚答辩状,以无可争辩的事实驳斥了张福刚“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理由。同时,又将一份状告“第三者”田茂菊名誉侵权的诉状提交给法庭。

  在法官面前,文雪梅义正辞严地说:“自从田茂菊插足我们这个家庭之后,张福刚彻夜不归已是常事,还经常打骂我和孩子,惹得同事们议论纷纷,许多人还以为是我的过错,我因此患上了神经衰弱症,儿子的同学也嘲笑他是‘没有爸爸的可怜虫’,使他的自尊心受到了极大伤害,性格也变得孤僻、自卑。这一切都是田茂菊一手造成的,她必须为自己的风流行为付出代价!”在诉状中,文雪梅要求田茂菊在张福刚离婚前,停止同张福刚的不正当往来,并公开向她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1998年初,在审理张福刚和文雪梅离婚案之前,法院先审理了文雪梅诉田茂菊名誉侵权案,承受道德和舆论压力的田茂菊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文雪梅的诉讼请求,判令田茂菊败诉。

  承办法官认为,多年来,传统观念总认为“第三者”插足只是一个道德问题、社会问题,很少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这种现象。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第三者”插足现象是一种破坏婚姻稳定,进而有可能在局部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是一个法律问题。

  法官还表示,婚姻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决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对其加以破坏和干涉。一旦婚姻有“第三者”插足其中,婚姻关系中的另一位当事人势必要受到来自感情及社会舆论等方面的伤害。从民法的角度看,“第三者”插足实际上是一种破坏婚姻关系的民事侵权行为,侵权的“第三者”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判决作出后的第4天,张福刚经法庭许可,撤回了离婚诉状。从这场诉讼中,他看到了妻子的尊严不可轻侮,妻子的权益不容侵犯,既然自愿入了“围城”,就要信守诺言。

  (该案例载于1998年5月22日《今日女报》)因此,人们不必为“金钱买不了感情”而对精神损害赔偿争吵不休。法律讲的是:有损害就要有赔偿。不论损害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金钱买不了感情,但金钱能一定程度弥补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失,能够抚慰她们受伤害的心灵。法律不是万能的,但能做到事后的补偿,也不失其社会基本规范的意义。

  婚外情引发刑案剖析

  婚外情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从客观方面分析,当前社会上养情妇或乱搞婚外情的现象呈上升趋势,重婚、养情妇等不道德的行为得不到有力打击与遏制,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激发婚姻家庭矛盾,从而引发刑事案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重婚现象罪与非罪的认定较难掌握,往往投诉的多,查处的少,构成犯罪处以刑罚的更少。就算构成犯罪判处刑罚也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党纪、政纪对重婚、包养情妇等作了有关的纪律处分规定,但真正执行的也不多。婚外情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因而导致恶性暴力案件发生。如某机关干部张某,在享乐主义的影响下,忘记了自己已为人父和拥有幸福的家庭,瞒着家人,在外秘密租屋养情妇,还与情妇霍某回她的老家摆“定情酒”,并许诺与妻子离婚再娶其过门。同居5年后,霍某在多次催促他与老婆离婚未果的情况下,将其杀死。

  二、从主观上分析,某些女性贪慕虚荣,奢望不劳而获,为换取金钱与物质,不惜牺牲青春与肉体,沦为他人的情妇,一旦关系破裂往往引发恶性暴力案件。目前,绝大部分重婚、养情妇等婚外情关系是以金钱与情欲的交易为基础的。钱与欲交易关系的稳定性极低,一旦金钱或物质的基础发生变化,或者不复存在时,这种不牢固的关系也随即走向破裂。经济上得不到满足,心理失衡的一方就容易产生报复心理,采用暴力杀人。

  三、女性感情脆弱,法制观念淡保个别道德素质低下的男性出于极端自私自利的动机,在合法婚姻之外重婚或养情妇。或喜新厌旧,嫌弃糟糠之妻;或以玩弄女性为目的,妄想色与熊掌兼得。女性便成为此类不道德的婚外情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而由于女性对婚姻家庭及感情问题看得重,对这方面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偏弱。此外,还由于充当第三者的以外地女性居多,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因此,女当事人,无论是合法婚姻的女方,还是第三者,一旦不堪被冷落、被遗弃、被虐待之苦时,会变得情绪偏激,丧失理智,较易采取极端的方法解决感情问题,在采取行动前完全没有考虑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却走上犯罪道路,酿成悲剧。

  针对婚外情引发严重刑事犯罪的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

  首先,要加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教育,净化宣传及社会舆论。一个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可能受到不同的道德观念的影响,要减少、预防因婚外情引发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应当牢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当前各单位、各部门、各居委会可建立文明区,开展评比文明单位、文明科室、文明村、文明户、文明家庭等活动,对广大干部、群众开展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教育。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建立和维护健康、文明、合法的婚姻家庭;通过揭露、鞭挞反面典型,批评并彻底扫除男尊女卑、一夫多妻等封建思想的余毒,抵制西方不良思想的侵蚀,树立文明、正确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扭转社会风气,保证社会安定、和谐、有序地运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和广度,使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各级妇联及各单位的妇女组织应教育广大妇女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要一时冲动,消极地采用暴力解决问题,而应积极主动寻求法律保护。

  再次,要运用法律、党纪、政纪等各种形式,依法惩治重婚等不道德婚外情行为。对构成重婚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惩处,决不姑息;对党员、国家干部乱搞婚外情的,采用党纪、政纪手段公开、严肃处理,才能在广大党员、干部中起到教育、警醒作用;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社会基层组织以及各级妇女组织要及时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大社会控制力。

  家庭稳定仰仗社会的合力

  经济学家认为,婚外恋的滋长与离婚率的上升是有着深刻社会背景的。

  首先,婚外性行为的“成本”较过去有大幅度的降低。这里的成本,简而言之即是指婚外性行为所花费的代价。从心理上看,人们对婚外情已变多了宽容。当事人的负罪感降低,外人的评价少有贬斥,渐趋中性;从制裁上看,过去至少是行政处分,甚至是更为严厉的制裁,而今却已无人来管。

  其次,婚外情的“收益”大有提高。从心理上看,当事人可以演绎一场酣畅淋漓的爱情故事;从生理上看,可以得到莫大的性满足;从经济收益上看,可以获得一定的金钱或利物作为回报;从社会收益上看,当事人自以为得到了真正的婚姻或是有了爱情的结晶。

  由此,经济学家总结说,婚外情过去成本大于收益,因此鲜有之,而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婚前婚外性交流的成本都有大幅度的降低,而与此相反,其收益却有上升的势头,特别是经济收益和心理满足。这一降一升,在越来越大的净收益的驱动下,婚外情自然是更加普遍。

  经济学家从另一角度的分析是不无道理的。同样,我们在谈到“第三者”问题时,自然也要超出法律之外,“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保持家庭的稳定需要社会的向心力,需要法律、道德、舆论、伦理等共同努力。

  在瑞典,惩罚第三者的手段别具一格。首都斯德哥尔摩的商业电视台于1997年12月初开辟了一个“让偷情者曝光”的节目,一经推出,即大受欢迎。

  近年来,斯德哥尔摩市有越来越多的男士喜欢“拈花惹草”,而已婚女性则“红杏出墙”,造成许多家庭纠纷,受害的妻子或丈夫在悲愤之余,纷纷向商业电视台投诉,要求发挥舆论的力量,公开谴责这些破坏家庭稳定关系的男女。

  征得政府机关的审查同意后,电视台便将这个“让偷情者曝光”的节目予以播出。只要受害方出具确凿的证据,提供准确的第三者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资料,缴纳5克郎的电视播出费,便可将其曝光。尽管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可能会引起诽谤官司,使商业电视台“引火烧身”,但奇怪的是,那些已经被“亮相”的人自认倒霉,没有谁上法庭去告状。还有人指出,这种曝光的做法不但不能挽救濒临破裂的家庭,而且会进一步把当事人推向“深渊”,他们的暖昧关系会从秘密转为公开。但很多受害人表示,他们只有感觉到无法唤醒配偶的良知时才会把“内幕”拿到电视台公开,他们这样做根本不希望对方能回心转意,而是警告其他吃着碗里看着锅里的人:敢越雷池一步,就要小心身败名裂。

  在美国,据美人口普查局分析,近年来美国人重拾传统家庭观念,传统的一夫一妻家庭在家庭中所占百分比经数十年的大幅下降后,近年来下降速度已大为缓和,九十年代出现了相对的稳定期。单亲家庭的增长速度也开始转缓。1970至1990年间,单亲家庭所占比率由6%升至12%;但1990至1997年间只增长了两个百分点。而且美国离婚率也有所下降,1985年每千人中有5人离婚,1990年降至4.7人,1995年则为4.1人,所有数字均表明美国人正在重拾家庭观念,社会正逐步迈向稳定。

  因此,当我们为应付“第三者”而出谋划策时,应该全面地看待这一现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婚外情的滋生与发展是一定的历史现象,诚如西方社会三十年前盛行的“性解放”一样,关键在于社会的引导,而不是无谓的炒作,下面这一部分,就是要谈这个问题。

  婚外情:媒介如何报道

  面对着婚外情、包“二奶”等现象的有增无减、愈演愈烈,我们的媒体,我们的宣传导向,应该做些什么呢?

  近些年来,我国的一些媒体,扮演着一种不光彩的角色——单纯为了经济效益而不顾社会效益。电视剧里,没有几个男女的婚外恋、没有一些床上戏似乎就不成其为电视剧了;一些地方法制类报刊上不登一些有关“第三者”的情变、凶杀案例似乎也不叫作法制类报刊了;至于一些私营录相、街头小报就更不必说了。

  我们应该冷静地反思一下,媒介纯粹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社会效果地对“婚外情”大炒大作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当初,若不是一些报纸对毁容案件极力铺陈,直至犯罪细节也能被人们耳熟能详,不会出现后来那么多的毁害案件。从某种程度上说,在宣传报道上只顾大炒热点,只顾自己的报纸有人看,对一些坏人坏事的细节、心理描绘得入木三分,会教坏许多人。毁害案件的增多,很大程度上是媒体教人犯罪的功劳。

  如今也一样。《婚姻法》要修改了,各种炒作纷至沓来,什么离婚有限制条件了,一个人最多只能离三次婚,什么“第三者”要被判刑,通奸要定罪等各种论调都来了。其实这都是无稽之谈。很多人关心法律如何应付婚外情,这也确实是如今婚姻法所面临的最大的难题,在修订的《婚姻家庭法》尚未出台之时,各种无谓的炒作只能使人们的思维更电加混乱。

  在现在这样一个信息便捷的社会,媒介所担负的责任极其重要,它首先就是要增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而不是为迎合人们猎奇的胃口。在地铁、车站、旅馆,常常可以见到各种“刺激”的报刊标题影,视剧中“三角恋爱”的纠缠不清更影响着年轻一代的价值观。人们的生活中,已经太过饱和地渗入了许多不道德、与文明风俗相悖的东西,人们对婚外情、第三者已经少有了贬斥的责难,更多的是无所谓的态度。一些人养情妇甚至成为正大光明的事情,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些和我们所面对的媒介导向不无关系。

  同样是一篇写家庭生活的文章,读者看后会有不同的体验。同样是写婚外情,既可以褒贬明晰,立场鲜明,也能写得肉麻离奇,让人读后蠢蠢欲动。这完全在于媒体的出发点了。

  那么,我们的媒介,应该如何报道家庭生活呢?那就是要以正面宣传为主,以淳化道德风尚为己任,客观、严肃地进行描绘、宣传,而不能为丑恶现象煽风点火,败坏道德风气。这是新闻的职业道德,也是正直的人们所应有的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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