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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婚前协议:


  明明白白我的心

  尽管可以认为在发生性关系时的欢乐是

  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的意志,它是依据人性法则而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德)康德

  眼看就要携手走进婚姻这座“围城”,不少年轻人仍一脸迷茫:婚后,谁执掌家庭经济大权?万一有一天感情破裂,财产如何划分?日复一日的家务事由谁来做?双方父母如何赡养?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性等等,诸如此类隐忧困惑着他们。怎么办?不少人为此苦苦思虑,终于找到一条较圆满的解决办法,那就是婚前协议。

  1.户主是谁

  确切地说,一旦拥有家,即拥有户主。户主最大的优越性就是执掌家庭经济大权。因此,谁是户主是婚前协议最重要的内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以及投资取向的日新月异,如何管理支配财产,是家庭迫切解决的问题。传统的有独断型、夫妇共同管理支配型,新近有AA制、随意型、轮流制等。究竟采取何种管理方式,因人而异,因“家”而宜。一位白领族男士说:“婚后,我觉得把钱交给妻子管还轻松些,一则她喜欢管;二是我手里有钱就要花。”而一对恋人则说:我们决定采用轮流制,单月男士坐庄,双月女士坐庄,轮流当户主,谁也不“剥削”谁。

  2.离婚时,别烦我

  许多未婚青年忧心忡忡:谁不愿意享受婚姻的幸福?问题是:结婚后,性格和谐吗?有共同语言吗?世界变化这么快,谁能担保他(她)不变心。一旦有第三者插足,我该怎么办?

  如何协议离婚?财产怎么分?孩子最后的归宿……说真的,当爱情已“死亡”,夫妻缘分已走到尽头时,离婚,无疑是一种明智之举——即使是痛苦的抉择。但纵观现实生活,有人偏不,寻死觅活就是不离,要么两败俱伤,要么维持一个不再是家的“家”——拖得你苦不堪言万念俱灰。有人愿意离,不过,财产独归一人,却把孩子视为再婚的包袱,完全忘记了为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某厂职工A君和B女,领证时“先小人后君子”,草签了一份协议,妥善解决了上述难题,如有一天不得已离婚,首先要“友好分手”,财产按3:7比例分(男3份女7份),孩子归女方,男方负责抚养费用等若干条。具体明白,以防不测。

  3.家庭“主妇”,还是家庭“主男”?

  进入90年代末,妇女的地位变了,“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如今时过境迁。洗衣、做饭、拖地等家务事再也不是女人的专利。王莉和傅伟是在大学期间相恋的,毕业后王莉留校作了一名大学教师,傅伟则在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任部门经理。两人平时都忙,眼看岁数都不小了,准备营建爱的小巢。双方都热爱自已的事业,又是父母的独儿独女,平素不大爱做家务事,如果结婚,最担忧的问题出来了:婚后这个家,谁主内,谁主外?于是王莉和博伟筹划了一份家务分工协议把婚后的家务和教育孩子的分工固定下来,最后才高高兴兴去领“绿卡”。

  4.子女跟母姓还是随父姓?

  李红是父母的掌上明珠,皆缘于她是独生女,父母平时宠爱有加,也一直想找个上门女婿,生个孩子姓李。眼见女儿婚期将至,父母再也按捺不住,和盘托出心中所愿,李红就把父母的意见跟男友谈了,男友十分大度,连说行行行。李红怕他反悔,就和男友商定签了一份孩子姓李的协议,还专门进行了公证,李红的父母终于露出满意的微笑。

  5.父母如何赡养?

  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后,现在年轻人差不多是独儿独女,因而,都必须单个赡养自己的父母。陈燕是独女,张勇是独子,他俩相爱三年后,准备结婚,却发现双方父母闷闷不乐。原来老人怕他们结婚后,娶了媳妇忘了娘。于是陈燕和张勇合计,最后签了一份赡养双方父母的协议并到有关部门进行公证,四位老人愁云四散,整天喜笑颜开。

  据调查,在目前都市兴起的婚前动议中,再婚的夫妻选择协议的最多,他们往往考虑到再婚的成功率,担心万一再离婚而减少麻烦;在新婚的夫妻中,选择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对要少,因为海警山盟的年轻人出于对爱情的真挚与信赖,大多不愿将金钱的划分纳入情感的世界中;更有甚者,对“婚前协议”不屑一顾,认为结婚就是把一颗心交给另一颗心,两颗心合二为一,没有理由怀疑对方,更没有必要画蛇添足般来什么“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和夫妻AA制应该缓行

  尽管婚前协议已在都币中悄然兴起,但人们依然众说纷纭,极力主张者有之,摇头反对者也有之,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新现象、新事物就应辩证地看待。以下便是我国著名社会学家陈一筠研究员对婚前协议和夫妻AA制的观点:80年代初,我在北美留学,当时的西方世界可谓“新潮”澎湃,各路男女尽显风流。其中最有争议的,便是婚前契约和夫妻AA制。婚姻契约似乎在旧中国的买卖婚姻中有过,那主要是对买来的妻子“约法三章”,诸如要侍候丈夫、孝顺公婆、夫死不许再嫁等等。而夫妻AA制,则完全令人陌生了。

  据说,婚前契约和夫妻AA制是实现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最高境界”。既然如此,婚姻的和谐美满就该顺理成章了吧,难道还有比“最高境界”的男女平等更能促进婚姻幸福美满的吗?然而不幸的是,70-80年代的统计数据显示,北美社会的“离婚爆炸”,几乎是与婚前契约和夫妻AA制并驾齐驱的。于是,又有人这样解释说,正因为离婚率这么高,所以人人自危,感到婚姻好似一桩最靠不住的买卖,唯有契约才能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社会学的“交换理论”在当时也很畅销。该理论称,在婚姻市场上,男女双方都小心翼翼地挑选搭档,各自都力求以最小的投入去换取最大的利润,至少也要有把握收回投资,决不做亏本的买卖。幸亏那里已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各类律师多如牛毛,帮忙订婚姻契约并代理打官司等所有的事务。据说,这样一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精神就在婚姻关系中落实了。就像任何生意一样,契约双方随时可以自愿散伙,只要出示契约,就决不会有财产争议,彼此也就不会过于失落伤心了。而夫妻AA制,是婚前契约的补充和延伸,强调不仅婚前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且婚后的收入也绝对归己;房租水电、杂支由双方平摊,谁也别想占谁的便宜;自然,分手时谁也不会吃亏。我问一对AA制夫妻:“孩子的那份花销怎样平摊呢?比如你负责一三五,我负责二四六吗?”妻子耸了耸肩:“那太麻烦了,所以我们压根儿就没打算要孩子。”丈夫也点头附和。原来,“不生育文化”也与此有关。联系到西方盛行的以个人为中心的价值观,物质至上和拜金主义,以及“六亲不认就认契约”的游戏规则,我不能不承认婚前契约和夫妻AA制是西方现代文明的典范之一了。

  留学归来,我向周围的朋友介绍上述“海外奇闻”时,引起了许多人的摇头感叹;世态炎凉,人情淡薄啊!然而,我未曾预料,不到20年后的今天,西方“新潮”己到退潮时节,可同样的浪花却在中国泛起。一双双年轻的恋人,一对对欢度蜜月的夫妻,兴致勃勃地讨论着或实践着婚前契约、夫妻AA制之类的时尚。有的是出于对市场经济的崇拜,对新鲜事物的兴趣,有的则是出于对婚姻前景的担忧,对自己辛勤积累的那份资本的不放心。媒介也对此加以炒作,什么“等价交易、“价值准则”、“好夫妻勤算账”之类的鼓吹,充斥于报刊杂志,令人茫然和困顿。

  现代人的婚姻真的成了做买卖吗?难道爱情不再无价,奉献不再美丽?尚未结婚就讲好离婚条件,订好告别“契约”,这至少在心理上有些晦气吧?已是两情相悦、两心相许的夫妻,却在按日按月地“AA”着过日子,以防对方占便宜自己吃亏,这样地煞有介事,能为婚姻关系注入鲜活的感情吗?

  短短十几年,弹指一挥间,留学北美的印象还时时在我脑海里翻腾,据悉,北美80年代的婚姻契约换来了更加高涨的离婚率,心存疑虑的男女索性不愿再受契约之累,决意不嫁不娶,独善其身,有的妇女甚至宁愿和一个男人生孩子后分手,做一个真正独立的单身母亲;越来越多的AA制夫妻不再生儿育女,随时准备散伙,不留牵挂和累赘;享尽平等自由的性伴侣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又重新怀恋“洁身自爱”,但已欲罢不能。凡此种种,都使今天的北美社会,陷入深刻的精神危机。近年来,北美社会的有识之士,正在反思昔日的“新潮”和时尚,发表了篇篇警世箴言。例如,1997年8月9日《纽约时报》发表了卡尔·晋斯迈斯特等学者向政府提交的一份报告。报告认为,解决美国社会危机的关键在于重振家庭风尚,密切亲情关系,重建伦理道德。

  虑及上述情况,中国的“前卫”男女和媒介诸君,是否先对西方的婚前契约和夫妻AA制效应作一番认真的调查研究而后决定取舍?在未得到准确答案之前,是否应该暂缓引进推进,以防后悔不及呢?

  协议就是法律

  婚前协议作为一种夫妻间的契约,在法律上是如何体现其规范性和保障力的呢?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罗马法上有一句著名的谚语:“协议就是法律”,意指合法的契约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约束力,如同法律的效力一样。

  夫妻约定财产制便是这句法谚的明证。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纵观世界各国的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虽然错综复杂但大都采用某种法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不仅肯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而且其适用还优先于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法律上肯定这一制度,即是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夫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不过,传统的观念使人们对这种民主的夫妻财产制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西方国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却相当普遍。随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更新,夫妻约定财产制必将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愈来愈重要的位置。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法要件,否则,协议就不受法律保护。从法理上看,这些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前者是指协议的达成必须具备的条件,后者是指约定有效成立的程序。实质要件有:一、协议订立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事实婚姻及其他未婚同居的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财产协议不属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另外,夫妻二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从主观上看,创议的达成必须夫妻双方皆出于自愿。

  夫妻双方在订立财产协议时,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三、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

  四、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所谓规避法律,是指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以逃避法律的约束。比如王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王某因做生意负债累累,夫妻二人便以协议的方式将家庭财产全部划归李某,然后制造假离婚,以达到逃债的目的。这就是典型的规避法律,当然不受法律保护。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夫妻财产协议必须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能利用约定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如利用协议逃避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其约定不仅无效,甚至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国法律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形式要件井没有特别的要求,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只要夫妻双方没有争议,法律都予以承认。但是,“口说无凭”,单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法官也无可奈何。为了增强协议的效力,人们不但采取书面的形式,而且还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尤其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当前在许多地方正勃然兴起。

  即将出台的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对于约定财产协议的生效、变更和取消,作出了系统、明确的规定。可见,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必将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缘何少

  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财产的调查上,以至案件迟迟结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但随着公证事业的不断发展,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出现,给法官们带来了新的希望,可目前进行财产公证的却寥寥无几。如辽宁省锦州地区每年结婚的有2万余对,进行财产公证的还不到10%。为什么婚前公证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法院依法办案,可情况却不理想呢?通过调查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困扰:——封建迷信的困扰。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只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还很难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再加之我国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很深,对每一个人来说结婚又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大多数的家庭里规矩是很多的,如没结婚就考虑到财产分割的问题,这与中国的传统的家庭模式产生了巨大的碰撞,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不吉利,所以很少有人对此问津。

  ——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所以在每对即将迈入新婚礼堂的男女青年,大多认为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任,还分什么你我,被幸福冲昏头脑,哪还能进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呢?并且,还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是对他们爱情的亵渎。

  ——个体认识的困扰。对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还不能被大多数人接受,其原因人们还不能真正了解其含义,甚至还产生误解,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有什么用,不就是为离婚准备的吗,我又不离婚。根本不明白公证制度作为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公证制度自己管理自己的财产,真正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社会压力的困扰。即使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有一些人能接受,但也很难抵挡来自社会四面八方的压力,为了避免遭到流言蜚语及亲友的谴责,也就不再坚持,自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好。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目前的状况,既不能适应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也不利于审判方式改革,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首先,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认识到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重要性,使人们能从法律的角度管理自己的事务,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其次,加强观念的转变,运用法律管理家庭财产。事实也证明,现在离婚的当事人就有90%的未进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怎么还来法院离婚,所以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不吉利的迷信说法是不科学的。另外,虽说男女双方结合是以感情为基础,但在漫长的人生旅途中,谁也不能担保将来不离婚,如将各自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将来就不会出现因财产纠纷而大动干戈,缠诉不止。恰恰相反,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不是对夫妻感情的亵渎,而是夫妻文明处理双方权益的最佳形式。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必将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渐会被人们认可的。

  当然,“婚前协议”这股潮流刚刚显山露水,是耶,非耶,实在难下定论,也许生活和时间会给我们一个圆满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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