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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治病者,必先知脉之虚实〔二〕,气之所结〔三〕,然后为之方〔四〕,故疾可愈而寿可长也〔五〕。为国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祸之所起,然后设之以禁,故奸可塞国可安矣〔六〕。 〔一〕本传在爱日篇后。○铎按:骤赦纵贼,此篇极论其弊。盖大恶不化,数赦适足以劝奸。本传此篇在爱日篇后,观前录忠贵、浮侈、实贡三篇适符今次,似旧第本如此。 〔二〕素问玉机真藏论:‘黄帝曰:“凡治病,察其形气色泽,脉之盛衰,病之新故,乃治之。”’论评虚实论:‘岐伯曰:“邪气盛则实,精气夺则虚。”’ 〔三〕庄子达生篇云:“忿滀之气,散而不反,则为不足;上而不下,则使人善怒;下而不上,则使人善忘;不上不下,中身当心,则为病。”素问举痛论:‘帝曰:“余知百病生于气也。怒则气上,喜则气缓,悲则气消,恐则气下,寒则气收,炅则气泄,惊则气乱,劳则气耗,思则气结。”’ 〔四〕素问至真要大论:‘帝曰:“气有多少,病有盛衰,治有缓急,方有大小。”’汉书艺文志云:“经方者,本草石之寒温,量疾病之浅深,假药味之滋,因气感之宜,辩五苦六辛,致水火之齐,以通闭解结,反之于平。” 〔五〕盐铁论轻重篇云:“扁鹊抚息脉而知疾所由生,阳气盛则损之而调阴,寒气盛则损之而调阳,是以气脉调和,而邪气无所留矣。” 〔六〕墨子兼爱篇云:“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必知乱之所自起,焉能治之;不知乱之所自起,则不能治。譬如医之攻人之疾者然,必知疾之所自起,焉能攻之;不知疾之所自起,则弗能攻。” 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一〕。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二〕。奚以明之哉?曰:孝悌之家,修身慎行〔三〕,不犯上禁,从生至死,无铢两罪〔四〕;数有赦赎,未尝蒙恩〔五〕,常反为祸。何者?正直之士之为吏也〔六〕,不避强御〔七〕,不辞上官〔八〕。从事督察〔九〕,方怀不快〔一0〕,而奸猾之党〔一一〕,又加诬言〔一二〕,皆知赦之不久,则且共横枉侵冤,诬奏罪法〔一三〕。今主上妄行刑辟〔一四〕,高至死徙,下乃沦冤〔一五〕,而被〔一六〕冤之家,乃甫当乞鞠告故以信直〔一七〕,亦无益于死亡矣〔一八〕。 〔一〕管子法法篇云:“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 〔二〕后汉书桓谭传云:“恶人诛伤,则善人蒙福。”此倒用其语。汉书刑法志文帝诏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 〔三〕孝经云:“修身慎行,恐辱先也。” 〔四〕铢两,言其轻。汉书赵广汉传云:“铢两之奸”,亦此意。○铎按:犹今言“丝毫”。 〔五〕汉书文三王传云:“比比蒙恩。”又云:“数蒙圣恩,得见贳赦。” 〔六〕“直”旧作“真”,据程本改。诗小明云:“正直是与。” 〔七〕汉书盖宽饶传:‘王生予书曰:“明主知君絜白公正,不畏强御。”’后汉书鲍永传:“永辟扶风鲍恢为都官从事。恢亦抗直,不避强御。”按诗烝民:“不畏强御。”文十年左传引诗:“刚亦不吐,柔亦不茹”,杜注云:“诗大雅。美仲山甫不辟强御。”秦策高诱注引诗亦作“不辟强御”。诱多用韩诗,疑韩诗“畏”本作“辟”,“辟”与“避”通。○铎按:陈乔枞亦疑高注所引为三家异文。 〔八〕辞,谓辞谒。汉书尹翁归传云:“征拜东海太守,过辞廷尉于定国。”后汉书丁鸿传云:‘窦宪兄弟各擅威权,鸿上封事曰:“大将军虽欲敕身自约,不敢僭差,然而天下远近皆惶怖承旨。刺史二千石初除谒辞,求通待报,虽奉符玺,受台敕,不敢便去,久者至数十日。”’梁统后冀传云:“冀爱监奴秦宫,官至太仓令,威权大震,刺史二千石皆谒辞之。”郭急传云:“召见辞谒”,章怀注:“因辞而谒见也。”循吏传云:‘任延拜武威太守。帝亲见,戒之曰:“善事上官。”’ 〔九〕续汉书百官志云:“司隶校尉及诸州皆有从事史。”汉书翟方进传云:“督察公卿”,颜师古注:“督,视也。” 〔一0〕易艮六二:“其心不快。”汉书高帝纪:‘六年,张良曰:“取上素所不快,计群臣所共知最甚者一人先封,以示群臣。”’ 〔一一〕汉书武帝纪元狩六年诏曰:“奸猾为害。” 〔一二〕说文云:“加,语相增加也。诬,加也。”汉书五行志:“淮阳王上书冤博辞语增加”,颜师古注:“言博本为石显所冤,增加其语,故陷罪。”○铎按:此言奸猾之党又加之以诬枉之言,与下文“加诬”平列者有别。 〔一三〕崔实政论云:“长吏或实清廉,心平行洁,内省不疚,不肯媚灶,曲礼不行于所属,私爱无囗于囗府。州郡侧目,以为负折,乃选巧文猾吏,向壁作条,诬覆阖门,捕摄妻子。” 〔一四〕昭六年左传:‘叔向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廷尉掌刑辟。”宣帝纪元康二年诏曰:“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饰非,以成其罪。奏不如实,上亦亡繇知。” 〔一五〕汉书尹翁归传云:“按致其罪,高至于死。”按“高”、“下”犹“重”、“轻”也。○顾炎武日知录二十七云:‘高,谓罪名之上者,犹言“上刑”。’孙诒让札迻八云:‘“今”当为“令”,“沦冤”疑当为“论免”,皆形之误。此言诬奏良吏,令上失刑,重者至死,轻者亦论罪免官(上文云:“正直之士之为吏也。”故此云“论免”)。今本作“沦冤”,则与“死徙”高下无别,盖涉上文“横枉侵冤”,下文“被冤之家”而误。’○铎按:孙说甚是。“今”字程本正作“令”。 〔一六〕“被”旧作“彼”。 〔一七〕“信”读为“申”。说文云:“●,穷治罪人也。”经典通用“鞠”。礼记文王世子云:“告于甸人”,郑注:‘“告”读为“鞠”。读书用●曰鞠。”周礼小司寇:“读书则用●”,注:‘郑司农云:“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史记夏侯婴传云:“婴试补县吏,与高祖相爱。高祖戏而伤婴,人有告高祖。高祖时为亭长,重坐伤人,告故不伤婴。”集解:‘邓展曰:“律有故乞鞠。高祖自告不伤人。”’索隐:‘案晋灼云:“狱结竟,呼囚鞠,语罪状。囚若称枉欲乞鞠者,许之也。”’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新畤侯赵弟坐为太常鞠狱不实”,如淳曰:“鞠者,以其辞决罪也。”晋灼曰:“律说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 〔一八〕汉书刑法志缇萦上书云:“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 及隐逸行士,淑人君子〔一〕,为谗佞利口所加诬覆冒〔二〕,下土冤民〔三〕,能至阙者,万无数人,其得省问者,不过百一,既对尚书,空遣去者,复十六七。虽蒙考覆〔四〕,州郡转相顾望〔五〕,留苦其事〔六〕。春夏待秋冬,秋冬复涉春夏,如此行逢赦者,不可胜数〔七〕。 〔一〕诗尸鸠。 〔二〕论语云:“恶利口之覆邦家者。”汉书王尊传云:“浸润加诬,以复私怨。”列女传齐威虞姬传云:‘执事者诬其辞而上之。虞姬曰:“有司受赂,听用邪人,卒见覆冒,不能自明。”’明德马后传云:“时有楚狱,因证相引,系者甚多。后恐有单辞妄相覆冒,承闲为上言之。”后汉书皇甫规传云:“今见覆没,耻痛实深。”“覆没”即“覆冒”,冒、没声近义同。 〔三〕汉书于定国传云:“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下土”注见浮侈篇。○铎按:三式篇:“下土边远,能诣阙者,万无数人。”“下土”即“边远”也。 〔四〕“覆”当作“核”。说文云:“核,实也。考事襾笮邀遮其辞得实曰核。”○铎按:“考覆”亦汉时律令语,谓稽考覆按之。汉书郑崇传:‘尚书令赵昌奏崇与宗族通,疑有奸。上责崇。崇对曰:“臣门如市,臣心如水。愿得考覆。”上怒,下崇狱穷治。”是其证。汪说失之。 〔五〕汉书王嘉传云:“内外顾望。” 〔六〕“留苦其事”旧作“留吾真事”。按汉书西域大宛传云:“不敢留苦”,颜师古注:“不敢留连及困苦之也。”易林咸之豫、萃之咸、巽之井、未济之需并云:“稽难行旅,流连愁苦。” 〔七〕汉书楚元王后向传云:“得踰冬减死论”,服虔曰:“踰冬至春,行宽大而减死罪”,如淳曰:“狱冬尽当决竟,而得踰冬,复至后冬,故或逢赦,或得减死也。”魏相传云:“大将军用武库令事,遂下相廷尉狱,久系,踰冬,会赦出。” 又谨慎之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择莫犯土〔一〕,谨身节用〔二〕,积累纤微,以致小过〔三〕,此言质良盖民,惟国之基也。〔四〕 〔一〕句有误字,程本“土”作“法”。○孙诒让曰:‘案此当作“捽草杷土”。汉书贡禹传云:“农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颜注云:“■,古草字也。”)杷土,手足胼胝。”即王节信所本。今本上三字皆形近讹易,惟“土”字未讹,而程荣又臆改为“法”,缪之甚也!’○铎按:孙校至确。班禄篇:“莫不被德”,类聚作“草木被德”,亦草、莫二字相涉之证。 〔二〕孝经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急就篇云:“鬼薪白粲钳釱髡,不肯谨慎自令然。” 〔三〕后汉书梁统后商传云:“大狱一起,无辜者众,死囚久系,纤微成大。”后汉纪安帝永宁元年岑宏议云:“几微生过,遂陷不义。”论衡累害篇云:“将吏异好,清浊殊操。清吏增郁郁之白,举涓涓之言。浊吏怀恚恨,徐求其过,因纤微之谤,被以罪罚。”韩诗外传九云:“祸起于纤微。”汉书张汤后安世传云:“累积纤微。” 〔四〕礼记月令云:“黑黄苍赤,莫不质良。”郑注:“质,正也。良,善也。”按此当作“贞良”,“言”当作“皆”,“盖”当作“善”,“此皆贞良善民”为句。“贞良”见叙录。史记秦始皇纪琅邪台刻石辞云:“奸邪不容,皆务贞良。”崔实政论云:“竞擿微短,吹毛求疵,重案深诋,以中伤忠良。”“国基”注见本政篇。 轻薄恶子〔一〕,不道凶民〔二〕,思彼奸邪,起作盗贼,以财色杀人父母,戮人之子,灭人之门,取人之贿,及贪残不轨〔三〕,凶恶弊吏,掠杀不辜〔四〕,侵冤小民〔五〕,皆望圣帝当为诛恶治冤〔六〕,以解蓄怨〔七〕。反一门赦之,令恶人高会而夸诧〔八〕,老盗服臧而过门〔九〕,孝子见雠而不得讨〔一0〕,亡主见物而不得取〔一一〕,痛莫甚焉。故将赦而先暴寒者,以其多冤结悲恨之人也〔一二〕。 〔一〕汉书酷吏尹赏传云:“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 〔二〕汉书翟方进传云:“丞相宣以一不道贼”,如淳曰:“律,杀不辜一家三人为不道。”萧望之传云:“诸盗及杀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 〔三〕汉书王尊传云:“五官掾张辅贪污不轨。” 〔四〕汉书魏相传云:“人有告相贼杀不辜。”谷永传云:“多系无辜,掠立迫恐。”后汉书章帝纪元和元年诏曰:“律云:掠者惟得榜笞立。又令丙,棰长短有数。自往者大狱已来,掠考多酷,钻钻之属,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 〔五〕注见考绩篇。 〔六〕汉书胡建传云:“诛恶以禁邪。” 〔七〕楚语云:“蓄怨滋厚。” 〔八〕汉书高帝纪云:“置酒高会”,服虔曰:“大会也。”○沈钦韩曰:‘下云:“洛阳有主谐合杀人者,谓之会任之家,受人十万,谢客数千。”此所谓“恶人高会而夸诧”也。’ 〔九〕“臧”旧作“藏”,据传改。臧,谓所窃物也。盐铁论刑德篇云:“盗有臧者罚。”周礼司厉注:‘郑司农云:“今时盗贼臧,加责,没入县官。”’ 〔一0〕哀十三年左传云:‘越子伐吴,吴王孙弥庸见姑蔑之旗曰:“吾父之旗也。不可以见雠而弗杀也。”’ 〔一一〕汉书于定国传云:“或盗贼发,吏不亟追,而反系亡家。”颜师古注:“不急追贼,反系失物之家。”“亡主”犹“亡家”。○铎按:今言“失主”。 〔一二〕汉书于定国传云:“民多冤结。”○铎按:广雅释诂二:“暴,猝也。” 夫养稊稗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民〔一〕。书曰:“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二〕。”是故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三〕,断人寿命者也〔四〕,乃以威奸惩恶除民害也〔五〕。天下本以民不能相治,故为立王者以统治之〔六〕。天子在于奉天威命,共行赏罚〔七〕。故经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天罚有罪,五刑五用〔八〕。”诗刺“彼宜有罪,汝反脱之〔九〕。”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乱之极,被前王之恶,其民乃并为敌雠〔一0〕,罔不寇贼消义奸宄夺攘〔一一〕,以革命受祚〔一二〕,为之父母〔一三〕,故得一赦。继体以下,则无违焉〔一四〕。何者?人君配干而仁,顺育万物以成大功〔一五〕,非得以养奸活罪为仁,放纵天贼为贤□也〔一六〕。 〔一〕韩非子难一云:“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罚,行宽惠,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按韩子语本管子明法解。后汉书梁统传云:“刑轻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轨,而害及良善也。” 〔二〕康诰。 〔三〕汉书董仲舒传云:“伤肌肤以惩恶。” 〔四〕白虎通寿命篇云:“寿命者,上命也。”淮南子精神训云:“夫人之所以不能终其寿命,而中道夭于刑戮者,何也?以其生生之厚。” 〔五〕易系辞下传云:“不威不惩。”后汉书陈宠传云:“往者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管子明法解云:“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 〔六〕汉书谷永传云:“臣闻天生蒸民,不能相治,为立王者以统理之。”亦见成帝纪建始三年诏及王莽传。 〔七〕“共”读为“恭”。书甘誓云:“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八〕书皋陶谟。“罚”今作“讨”。○铎按:本传亦作“讨”,遍考群书,若史记夏本纪、汉书刑法志、说文、后汉书梁统传、应劭传所引无作“罚”者。惟后汉书申屠刚传刚对策云:“王者承天顺地,典爵主刑,不敢以天官私其宗,不敢以天罚私其亲。”“天罚”与此同,盖以说经而易字耳。 〔九〕诗瞻卬。“反脱”今作“覆说”。○铎按:郑笺:“覆,反也。”释文云:“说,一音他活反。” 〔一0〕书微子云:“小民方兴,相为敌雠。” 〔一一〕书吕刑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王先生云:‘ “消”即“鸱”之误。’○孙星衍曰:‘或今文“鸱义”为“消义”。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云:‘尚书疏引郑注云:“鸱义,盗贼状如鸱枭,抄略良善,劫夺人物。”疑“消义”乃“枭义”之讹,以声同致误也。’○铎按:陈说近是。 〔一二〕易革彖云:“汤、武革命。” 〔一三〕书洪范云:“天子作民父母。” 〔一四〕“违”当作“遵”。崔实政论云:“大赦之造,乃圣王受命而兴,讨乱除残,诛其鲸鲵,赦其臣民,渐染□化者耳。及战国之时,犯罪者辄亡奔邻国,遂赦之,以诱还其逋逃之民。汉承秦制、遵而不越。”荀悦汉纪云:“夫赦者,权时之直,非常典也。汉兴,承秦兵革之后,大过之世,比屋可刑,故设三章之法、大赦之令,荡涤秽流,与民更始,时势然也。后世承业,袭而不革,失时宜矣。”“大过”二字,今本汉纪缺,据初学记廿补。 〔一五〕旧无“物”字,据本传补。春秋繁露王道通三篇云:“仁之善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事功无已,终而复始。”又云:“天常以爱利为意,以养长为事,春秋冬夏,皆其用也。王者亦常以爱利天下为意,以安乐一世为事,好恶喜怒,而备用也。” 〔一六〕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诏曰:“今吏或以不禁奸邪为宽大,纵释有罪为不苛;或以酷恶为贤,皆失其中。”“天贼”即忠贵篇所云“天以为贼”。或云:当作“大贼”,非。 今夫性恶之人〔一〕,居家不孝悌,出入不恭敬,轻薄慢傲,凶悍无辨〔二〕,明以威侮侵利为行〔三〕,以贼残酷虐为贤〔四〕,故数陷王法者〔五〕,此乃民之贼〔六〕,下愚极恶之人也〔七〕。虽脱桎梏而出囹圄〔八〕,终无改悔之心,自诗以羸敖头〔九〕,出狱踧踖〔一0〕,复犯法者何不然〔一一〕。 〔一〕论衡本性篇云:“周人世硕以为人性有善有恶。” 〔二〕淮南子时则训云:“求不孝不悌戮暴傲悍而罚之。”吕氏春秋处方篇云:“少不悍辟,而长不简慢”,高诱注:“悍,凶也。”文选范蔚宗宦者传论李善注引桓谭新论云:“居家循理,乡里和顺,出入恭敬,言语谨逊,谓之善士。”○铎按“辨”读为“变”,“无辨”犹言“不变”。下文云:“虽脱桎梏而出囹圄,终无改悔之心”,又云:“大恶之资,终不可化”,又云:“未尝见奸人冗吏,有肯变心悔服称诏者也”,皆所谓“凶悍无辨”也。 〔三〕书甘誓云:“威侮五行。”史记匈奴传:‘中行说曰:“匈奴明以战攻为事。”’此用其文。 〔四〕“贼残”疑倒。汉书哀帝纪诏曰:“察吏残贼酷虐者,以时退。”李寻传:“诸阘茸佞,抱虚求进,及用残贼酷虐闻者,宜以时废退。”翟方进传劾奏朱博等云:“所居皆尚残贼酷虐,苛刻惨毒,以立威。” 〔五〕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云:“多陷法禁。” 〔六〕孟子云:“今之所谓良臣,古之所谓民贼也。” 〔七〕汉书古今人表序云:“可与为恶,不可与为善,是谓下愚。”王莽传赞云:“穷凶极恶。” 〔八〕礼记月令云:“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 〔九〕当云“自恃以数赦赎”,字形相近而误。○铎按:“羸”与“数”形不相近,疑“赢”之误。襄三十一年左传注:“赢,受也。” 〔一0〕论语云:“踧踖如也。” 〔一一〕何不然,言何所不然也。汉书韩信传“何不诛”、“何不服”、“何不散”,颜注如此。匡衡传云:“窃见大赦之后,奸邪不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随入狱,此殆导之未得其务也。” 洛阳至有主谐合杀人者〔一〕,谓之会任之家〔二〕,受人十万,谢客数千。又重馈部吏,吏与通奸〔三〕,利入深重,幡党盘牙,〔四〕请至贵戚宠臣,说听于上,谒行于下〔五〕。是故虽严令、尹〔六〕,终不能破攘断绝〔七〕。何者?凡敢为大奸者〔八〕,材必有过于众,而能自媚于上者也〔九〕。多散苟得之财〔一0〕,奉以谄谀之辞,以转相驱,非有第五公之廉直〔一一〕,孰能不为顾〔一二〕?今案洛阳主杀人者,高至数十,下至四五,身不死则杀不止,皆以数赦之所致也。由此观之,大恶之资,终不可化,虽岁赦之,适劝奸耳〔一三〕。 〔一〕说文云:“谐,也。,谐也。”“合”乃“”之省。续汉书五行志载桓帝末童谣曰:“河闲来合谐。”王先生云:‘谐合杀人,若今律云“私和顶凶”矣。’○铎按:谐合杀人,即浮侈篇所谓“以谋奸合任为业”者,史记货殖传称“借交报仇”亦指此。主其事者,受人厚赂,遣客为之刺杀仇家。旧时沪上犹有之,今始永绝。王以为“私和顶凶”,非也。 〔二〕“会任”浮侈篇作“合任”。按史记货殖传:“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会”,汉书作“侩”,颜师古注:“侩者,会合二家交易者也。”一切经音义六引声类云:“侩,合市人也。”“会”与“侩”同。○铎按:此“会任”盖与“驵侩”无涉。 〔三〕汉书宣帝子东平思王传云:“通奸犯法。” 〔四〕汉书司马相如传上林赋云:“翩幡互经”,郭璞曰:“互经,互相经过也。”“牙”即“互”字。谷永传云:“百官盘互”,颜师古注:‘盘互,盘结而交互也。字或作“牙”,言如豕牙之盘曲,犬牙之相入也。’楚元王传:‘刘向云:“宗族盘互。”’师古亦云:‘字或作“牙”。’后汉书滕抚传云:“盗贼群起,盘牙连岁”,章怀注:“盘牙,谓相连结。”党锢传序注引谢承后汉书云:“中官黄门,盘牙境界。”魏志曹真后爽传:“根据盘牙。”吴志陆瑁传:“九域盘牙。”按“牙”并当作“互”,字形相近而误。师古谓如豕犬之牙,非是。盘、盘、盘古字通。○铎按:隶书“互”字作“■”,故与“牙”字恒相乱。 〔五〕汉书外戚恩泽侯表注:‘如淳曰:“律,诸为人请求于吏以枉法,而事已行,为听行者,皆为司寇。”’ 〔六〕“令、尹”,谓洛阳令、河南尹也。 〔七〕王先生云:‘“攘”是“坏”字之误。’继培按:“破坏”见救边篇。○铎按:淮南子本经训:“坏险以为平”,钱本文子下德篇“坏”作“攘”,误正类此。 〔八〕一切经音义十六引三苍云:“敢,必行也。不畏为之。”史记酷吏张汤传云:“赵王上书告汤大臣也,史谒居有病,汤至为摩足,疑与为大奸。” 〔九〕淮南子泰族训云:“智伯有五过人之材。”史记卫将军传云:“以和柔自媚于上。” 〔一0〕礼记曲礼云:“临财毋苟得。” 〔一一〕第五伦也。见后汉书。 〔一二〕诗正月郑笺云:‘“顾”犹“视”也,“念”也。’按为顾,谓曲法瞻■。论衡逢遇篇云:“节高志妙,不为利动;性定质成,不为主顾,“顾”亦谓委曲承意也。○铎按:惠栋云:‘顾其财与辞也。史记曰:“招权顾金钱”,又曰:“掉臂而不顾。”顾者,商贾人之语也。’ 〔一三〕旧脱“赦之”二字。按匡衡传云:“虽岁赦之,刑犹难使措而不用也。”此文多本衡语,今据补。崔实政论亦云:“虽日赦之,乱甫繁耳。” 或云:“三辰有候〔一〕,天气当赦〔二〕,故人主顺之而施德焉。”未必然也〔三〕。王者至贵,与天通精〔四〕,心有所想,意有所虑,未发声色,天为变移〔五〕。或若休咎庶征,月之从星〔六〕,此乃宜有是事。故见瑞异,或戒人主〔七〕。若忽不察,是乃己所感致,而反以为天意欲然,非直也〔八〕。 〔一〕“云”旧作“之”。初学记廿引“或三辰有候”。周礼:“凡以神仕者,掌三辰之●”,郑注:“日、月、星辰。”○铎按:本训篇用易“变化云为”,今作“之为”,误正类此。 〔二〕开元占经六十五引黄帝占云:“天牢中常有系星三,以甲子、丙子、戊子、庚子、壬子暮视之,其一星去,有喜事;其二星去,有赐令爵禄之事;三星尽去,人君德令赦天下。甲子期八十一日,丙子期七十二日,戊子期六十日,庚子期八十日,壬子期六十二日而赦。”御览六百五十二引风角书云:“春甲寅日,风高去地三四丈,鸣条,从申上来,为大赦,期六十日。”又云:“候赦法,冬至后尽丁巳之日,南风从巳上来,满三日以上,必有大赦。”又引望气经云:“黄气四出,注期五十日赦。” 〔三〕“然”旧作“杀”,“然”误为“煞”,又转作“杀”也。“未必然也”见史记自序。 〔四〕御览七十六引春秋保干图云:“天子至尊也,神精与天地通。”淮南子天文训云:“人主之情,上通于天。”御览九、八百七十六引“情”并作“精”。览冥训亦云:“遭急迫难,精通于天。” 〔五〕易纬是类谋云:“主有所贵,王侯元德,天下归邮。心有所维,意有所虑,未发颜色,莫之渐射出天地灾捉,挺患无形之外,准萌纤微之初,先见吉凶,为帝演谋,忽之可也,勿之无也。”此文本于彼。彼文有脱误。后汉书杨震后赐传云:“王者心有所惟,意有所想,虽未形颜色,而五星以之推移,阴阳为其变度。”亦本易纬。 〔六〕书洪范。 〔七〕“或”字误。王先生云:‘疑“感”之误。’ 〔八〕“直”当作“真”。汉书息夫躬传:‘王嘉曰:“天之见异,所以敕戒人君,欲令觉悟反正,推诚行善。”’孔光传云:“臣闻师曰,天右与王者,故灾异数见以谴告之,欲其改更。若不畏惧,有以塞除,而轻忽简诬,则凶罚加焉。”谷永传云:“窃闻明王即位,正五事,建大中,以承天心,则庶征序于下,日月理于上。如人君淫溺后宫,般乐游田,五事失于躬,大中之道不立,则咎征降而六极至。”又云:“臣闻灾异,皇天所以谴告人君过失,犹严父之明诫。畏惧敬改,则祸销福降;忽然简易,则咎不除。” 俗人又曰〔一〕:“先世欲赦,常先遣马分行市里,听于路隅,咸云当赦,以知天之教也,乃因施德。”若使此言也而信,则殆过矣。夫民之性,固好意度者也〔二〕,见久阴则称将水,见久阳则称将旱,见小贵则言将饥,见小贱则言将穰〔三〕,然或信或否。由此观之,民之所言,未必天下〔四〕。前世赎赦稀疏,民无觊觎〔五〕。近时以来,赦赎稠数〔六〕,故每春夏,辄望复赦〔七〕;或抱罪之家,侥幸蒙恩〔八〕,故宣此言,以自悦喜。诚令仁君闻此,以为天教而辄从之,误莫甚焉。 〔一〕风俗通云:“止系风俗,见善不徙,故谓之俗人。”见意林。 〔二〕韩非子解老篇云:“前识者无缘而忘意度者也。” 〔三〕两“小”字当作“米”。○铎按:天之阴阳不言天,则物之贵贱亦可不言物。史记货殖传云:“故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又云:‘计然曰:“知斗则修备,时用则知物,二者形,则万货之情可得而观矣。贵上极则反贱,贱下极则反贵。”’是贵贱包民生食用百物言之,不独米也。且“小”与“久”对,皆状语,若作“米”,则文法参差矣。 〔四〕“下”,读如“下雨”之“下”。○铎按:笺意以“下”为“降”,然“天降”言“天下”,所未闻。今按“下”疑当作“示”。“示”字古文作“●”,与“下”相似,故讹而为“下”。说文云:“示,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此天言示之证。 〔五〕桓二年左传:‘师服曰:“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六〕说文云:“稠,多也。” 〔七〕崔实政论云:“孝文皇帝即位,二十三年乃赦,示不废旧章而已。近永平、建初之际,亦六七年乃一赦,亡命之子,皆老于草野,穷困惩艾,比之于死。顷闲以来,岁且一赦,百姓忸忕,轻为奸非,每迫春节徼幸之会,犯恶尤多。” 〔八〕说文云:“憿,幸也。”“侥幸”即“憿幸”之别。经典通作“徼幸”,昭六年左传云:“徼幸以成之。” 论者多曰:“久不赦则奸宄炽,而吏不制〔一〕,故赦赎以解之。”此乃招乱之本原〔二〕,不察祸福之所生者之言也〔三〕。凡民之〔四〕所以轻为盗贼,吏之所以易作奸匿者〔五〕,以赦赎数而有侥望也。若使犯罪之人终身被命〔六〕,得而必刑,则计奸之谋破,而虑恶之心绝矣。 〔一〕汉书刑法志云:“酷吏击断,奸轨不胜。” 〔二〕本传作“此未昭政乱之本源”。“政”当是“治”,唐人避讳改之。本书断讼篇云:“必未昭乱之本原”,语意亦未足,按文义当作“此乃未昭治乱之本原”。昭九年左传云:“木水之有本原。” 〔三〕管子君臣下篇云:“审知祸福之所生。”正世篇云:“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然后从事,故法可立而治可行。” 〔四〕“之”字旧脱。 〔五〕“匿”,读为“慝”。○铎按:已见上篇。 〔六〕汉书刑法志云:“已论命”,晋灼注:“命者名也,成其罪也。”张耳传云:“尝亡命游外黄”,颜师古注:‘命者名也。凡言“亡命”,谓脱其名籍而逃亡。’鲍宣传云:“名捕陇西辛兴”,师古注:“诏显其名而捕之。”“被命”犹言“名捕”也。 夫良赎可〔一〕,孺子可令姐〔二〕,中庸之人,可引而下〔三〕,故其谚曰:“一岁载赦,奴儿噫嗟〔四〕。”言王诛不行,则痛瘀之子皆轻犯〔五〕,况狡乎?若诚思畏〔六〕盗贼多而奸不胜故赦,则是为国为奸宄报也〔七〕。夫天道赏善而刑淫〔八〕,天工人其代之〔九〕,故凡立王者,将以诛邪恶而养正善,而以逞邪恶逆,妄莫甚焉〔一0〕。 〔一〕“良”疑“赦”,“可”疑“行”。 〔二〕释名释长幼云:“儿始能行曰孺子。孺,濡也,言濡弱也。”说文云:“●,骄也。”“姐”乃“●”之省。○铎按:嵇康幽愤诗:“恃爱肆姐”,亦省作“姐”。 〔三〕后汉书杨终传云:“上智下愚,谓之不移。中庸之流,要在教化。”“引”旧作“弘”。新书连语云:“中主者,可引而上,可引而下。”申鉴政体篇云:“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坠于小人之域。教化之行,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 〔四〕“奴”,读为“驽”。崔实政论亦载此谚。困学纪闻十三引政论“奴”作“好”。或云:“好儿”即“好人”,非也。“噫嗟”政论作“喑恶”。史记韩信传云:“项王喑恶叱咤,千人皆废”,索隐:“喑恶,怀怒气。”汉书作“意乌猝嗟”,晋灼注:“意乌,恚怒声也。”方言云:“宋、卫之闲,凡怒而噎噫,谓之胁阋。”庄子知北游篇云:“生者喑醷物也”,释文:‘李、郭皆云:“喑醷,聚气貌。”’一切经音义十五:“喑噫,大呼也。”噫嗟、喑恶、意乌、噎噫、喑醷、喑噫并声近义同。淮南子缪称训云:“意而不戴”,高诱注:“意,恚声。戴,嗟也。”“意嗟”,急气言之则为“意”。○铎按:王应麟引政论作“好儿”,阎若璩谓“好儿”即“好人”,皆是也。范祖禹唐鉴三云:‘帝谓侍臣曰:“古语有之,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夫养稂莠者伤嘉谷,赦有罪贼良民。朕即位以来,不欲数赦,恐小人恃之轻犯宪章也。”’其说悉本此篇,“善人”即“好儿”,是唐太宗所见本不作“奴儿”也。汪读“奴”为“驽”,盖以下文“痛瘀之子”当“奴儿”,不知“好儿噫嗟”者,怒王诛之不行,而“痛瘀之子皆轻犯”者,谓弱者亦皆为恶,节信固发明谚意,而非顺释原文也。自以作“好”为是。 〔五〕急就篇云:“疟瘚瘀痛瘼温病。”说文云:“瘀,积血也。” 〔六〕“思”字衍,即“畏”之驳文。 〔七〕按汉书韩安国传云:‘丞相蚡言于太后曰:“王恢首为马邑事,今不成而诛恢,是为匈奴报雠也。”’陈汤传:“汤上疏言:臣与吏士共诛郅支单于,幸得禽灭,万里振旅,宜有使者迎劳道路,今司隶反逆收系按验,是为郅支报仇也。”为国为奸宄报,谓奸人雠良民,而得放释,不啻为奸人报雠,与蚡、汤所言同意。○铎按:“为奸宄报”疑当作“为奸报仇”。上文言“奸不胜”,故此承之而言“为奸报仇”,因“仇”字倒在“报”字上,后人又以“奸宄”字常见而改之也。又为盗贼报仇,非“为国报仇”之谓,“国”字亦疑有误。 〔八〕襄十四年左传:‘师旷曰:“良君将赏善而刑淫。”’ 〔九〕书皋陶谟。○铎按:忠贵篇、本训篇亦引。 〔一0〕汉书刑法志宣帝诏曰:“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晋灼注:“当重而轻,使有罪者起邪恶之心也。”○铎按:“逞邪恶逆”,犹本书上篇:“疾奢夸廓”,皆平列三字为宾语。下文:“兼纵恶逆”,“恶逆”连文,又“妄莫甚焉”亦与上文“痛莫甚焉”、“误莫甚焉”句法一律,益知“逆”字不当属下读矣。或曰:“恶逆”当是“道恶”,“道”与“导”同,非。 且夫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一〕;法无常行,亦无常弛〔二〕,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昔孝明帝时,制举茂才〔三〕,过阙谢恩,赐食事讫,问何异闻,对曰:“巫有剧贼九人〔四〕,刺史数以窃郡〔五〕,讫不能得。”帝曰:“汝非部南郡从事邪?”对曰:“是。”帝乃振怒〔六〕,曰:“贼发部中而不能擒,然材〔七〕何以为茂?”捶数百,便免官,而切让州郡,十日之闲,贼即伏诛。由此观之,擒灭盗贼,在于明法,不在数赦。 〔一〕管子任法篇云:“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又云:“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韩非子有度篇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二〕“亦”旧作“法”,据诸子汇函改。 〔三〕御览二百六十五、六百五十二并作“荆州举茂才”。按作“荆州”是也。下云“部南郡从事”,续汉书郡国志,南郡属荆州。○铎按:书钞七十九引作“刺史举茂才”,亦误。 〔四〕续汉书郡国志,巫县属南郡。汉书朱博传云:“县有剧贼。” 〔五〕“窃”当作“察”。汉书朱博传云:“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国。”窃、察声相近。庄子庚桑楚篇:“窃窃乎”,释文:‘崔本作“察察”。’齐物论篇:“窃窃然知之”,释文:‘司马云:“窃窃犹察察也。”’家语好生篇:“窃夫其有益与无益”,王肃注:‘“窃”宜为“察”。’皆其证。○铎按:“窃郡”,御览六百五十二作“牙郡”,“牙”乃“互”字之误,言南郡与邻郡盘互相交,贼此逐彼窜,故不能得。义亦可通。 〔六〕书洪范云:“帝乃震怒。”振、震古字通。管子七臣七主篇云:“臣下振怒。”○铎按:御览六百五十二引作“震”。 〔七〕“材”当作“才”。○铎按:书钞及御览并作“才”。又旧本书钞无“然”字。 今不显行赏罚以明善恶,严督牧守以擒奸猾,而反数赦以劝之,其文常〔一〕曰:“谋反大逆不道诸犯,不当得赦皆除之,将与士大夫洒心更始〔二〕。”岁岁洒之,然未尝见奸人冗吏〔三〕,有肯变心悔服称诏者也〔四〕。有司奏事,又俗〔五〕以赦前之微过,妨今日之显举。然则改往修来,更始之诏,亦不信也〔六〕。 〔一〕“常”旧作“帝”。○铎按:常、帝二字形近多相乱,例见叙录叙潜叹。 〔二〕御览六百五十二引汉旧仪云:“践祚,改元,立皇后、太子,赦天下。每赦,自殊死以下,及谋反大逆不道,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令下,丞相、御史复奏可,分遣丞相、御史乘传驾行郡国,解囚徒,布诏书。郡国各分遣使传厩车马,行属县,解囚徒。”后汉书顺帝纪阳嘉三年诏曰:“嘉与海内洗心更始,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文与此同。崔实政论云:‘践祚改元际,未尝不赦,每其令曰:“荡涤旧恶,将与士大夫更始。”是褒己薄先,且违无改之义,非所以明孝抑邪之道也。’ 〔三〕周礼槁人:“掌共外内朝冘食者之食”,郑注:“冘食者,谓留治文书,若今尚书之属诸上直者”,疏云:“冘食者,冗散也。外内朝上直诸吏谓之冘吏,亦曰散吏。”王先生云:‘“冗”疑“宄”。’○铎按:冗吏未必皆作奸,王说近是。汪曲为之说,非也。 〔四〕悔服,谓悔过服罪。汉书萧望之传云:“不悔过服罪,深怀怨望。”宣帝子东平思王宇传云:“王既悔过服罪,太后宽忍以贳之。” 〔五〕“俗”疑“欲”,汇函作“乃”。○俞樾云:‘作“欲”是也,惟“欲”上当补“不”字。盖赦前之事,不得复奏,故不欲以赦前之微过,妨今日之显举也。无“不”字,则义不可通。’ 〔六〕汉书平帝纪即位诏曰:“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絜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及选举者,其历职更事有名之士,则以为难保,废而弗举,甚谬于赦小过举贤材之义。诸有臧及内恶未发而荐举者,皆弗案验,令士厉精乡进,不以小疵妨大材。自今以来,有司无得陈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 诗讥“君子屡盟,乱是用长〔一〕”。故不若希其令,必其言。若良不能了无赦者〔二〕,罕之为愈,令世岁老古时一赦〔三〕,则奸宄之减十八九,可胜必也。昔大司马吴汉老病将卒,世祖问以遗戒,对曰:“臣愚不智,不足以知治,慎无赦而已矣〔四〕。” 〔一〕巧言。 〔二〕“了”旧作“子”。广雅释诂云:“了,讫也。”王侍郎云:‘“子”疑“于”。’○铎按:“良犹甚”也。 〔三〕“世”当作“●”,谓三十年也。“老”盖“放”字,与“考”字形相近,“考”通“考”,转误为“老”。汉书贡禹传云:“承衰救乱,矫复古化,在于陛下。臣愚以为尽如太古难,宜少放古。”是其证。崔实政论云:“今如欲遵先王之制,宜旷然更下大赦令,因明谕使知永不复赦,则群下震栗,莫轻犯罪。纵不能然,宜十岁以上,乃时一赦。”意与此同。 〔四〕后汉书。 夫方以类聚,物以群分〔一〕。人之情皆见乎辞〔二〕,故诸言不当赦者,非修身慎〔三〕行,则必忧哀谨慎而嫉毒奸恶者也。诸利数赦者,非不达赦〔四〕务,则必〔五〕内怀隐忧〔六〕有愿为者也。人君之发令也,必谘于群臣,群臣之奸邪者,固必伏罪〔七〕,虽正直吏,犹有公过,自非鬻拳〔八〕、李离〔九〕,孰肯刑身以正国〔一0〕?然则是皆接私计以论公政也〔一一〕。与狐议裘,无时焉可〔一二〕! 〔一〕易系辞上传。 〔二〕系辞下传云:“圣人之情见乎辞。” 〔三〕“慎”旧作“修”。 〔四〕“赦”疑“政”。○铎按:作“政”是也。下文“论公政”可证。 〔五〕“必”旧作“交”。 〔六〕诗柏舟云:“如有隐忧。” 〔七〕隐十一年左传云:“许既伏其罪矣。” 〔八〕庄十九年左传。 〔九〕史记循吏传。 〔一0〕循吏传论云:“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一一〕御览六百九十四“接”作“挟”,下有“夫”字。按“接”读为“挟”,仪礼乡射礼:“兼挟乘矢”,郑注:‘古文“挟”皆作“接”。’大射仪注同。汉书贾谊传云:“陛下接王淮南诸子”,孟康曰:‘接,音“挟”,挟持欲王淮南诸子也。’ 〔一二〕“与狐”旧作“兴瓜”,据御览改。按“与狐议裘”,盖相传有是言。抱朴子博喻篇云:“与妒胜己者而谋举疾恶之贤,是与狐议治裘也。”天中记引符子云:‘鲁侯欲以孔子为司徒,将召三桓而议之,左邱明曰:“周人有爱裘而好珍羞,欲为千金之裘而与狐谋其皮,欲具少牢之珍而与羊谋其羞,言未卒,狐相率逃于重邱之下,羊相呼藏于深林之中,故周人之谋失之矣。今君欲以孔子为司徒,召三桓谋之,非亦与狐谋裘,羊谋羞哉?”’○铎按:“无时焉可”犹言“何时而可”,盖方俗语如此。 传曰:“民之多幸,国之不幸也〔一〕。”夫有罪而备辜〔二〕,冤结而信理〔三〕,此天之正也,而王之法也。故曰:“无纵诡随,以谨无良〔四〕。”若枉善人以惠奸恶,此谓“敛怨以为德”〔五〕。先帝制法,论衷刺刀者〔六〕。何则?以其怀奸恶之心,有杀害之意也。圣主有子爱之情〔七〕,而是有杀害之意,故诛之,况成罪乎? 〔一〕宣十六年左传。 〔二〕汉书王莽传云:“所征殄灭,尽备厥辜。”按“备”俱“犕”之误。后汉书皇甫嵩传:‘董卓曰:“义真犕未乎?。”’章怀注:‘犕,古“服”字。’○铎按:古读“服”为“备”,故“服辜”为“备辜”。定四年左传:“备物典策”,王引之曰:‘“备物”即“服物”也。“服”与“备”古字通,赵策:“骑射之服”,史记赵世家作“骑射之备”,汉书王莽传:“尽备厥辜”,即“尽服厥辜”,皆其证。’说见经义述闻十九。汪谓“备”俱“犕”之误,犹未达一闲耳。 〔三〕信,读为“申”。后汉书冯异传云:“申理枉结。”○铎按:“信”读“申”,已见上文。 〔四〕诗民劳。 〔五〕诗荡。 〔六〕“衷”与“衷甲”之“衷”同。或当作“●”。汉书金日磾传云:“何罗白刃从东箱上。”、●同字。“刺刀”疑“刺刃”,礼记少仪云:“凡有刺刃者,以授人,则辟刃。”○铎按:作“●”是,“●”即“袖”字。 〔七〕汉书匡衡传云:“陛下圣德天覆,子爱海内。”○铎按:“子爱”即“慈爱”,礼记文王世子:“庶子之正于公族者,教之以孝弟睦友子爱”,缁衣:“故长民者,章志贞教,尊仁以子爱百姓”,王引之并谓子爱,慈爱也。说详经义述闻卷四、卷十五。 尚书康诰:‘王曰:“于戏〔一〕!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匪省〔二〕,乃惟终自作不典,戒〔二〕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言恶〔四〕人有罪虽小,然非以过差为之也〔五〕,乃欲终身行之,故虽小,不可不杀也。何则?是本顽凶思恶而为之者也。“乃有大罪匪〔六〕终,乃惟省哉〔七〕,适尔,既道极厥罪〔八〕,时亦〔九〕不可杀。”言杀人虽有大罪,非欲以终身为恶,乃过误尔,是不杀也〔一0〕。若此者,虽曰赦之可也〔一一〕。金作赎形,赦作宥罪〔一二〕,皆谓良人吉士〔一三〕,时有过误,不幸陷离者尔。〔一四〕 〔一〕○铎按:“于戏”今书作“乌呼”。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云:‘潜夫论作“于戏”,此今文尚书也。凡古文尚书作“乌呼”,凡今文尚书作“于戏”,见匡谬正俗。今本匡谬正俗古、今字互讹,证以汉石经残碑“于戏”字可定。’ 〔二〕“匪省”今书作“非眚”。○铎按:“省”即“眚”之借。 〔三〕“戒”今作“式”。○铎按:“戒”当作“式”。王鸣盛尚书后案云:‘释言云:“式,用也。”“式尔”者,故用如此。”江声尚书集注音疏说同。 〔四〕“恶”旧作“恐”。○铎按:段氏亦云:‘“恐”当是“恶”字。’ 〔五〕汉书王嘉传云:“人情不能不有过差。” 〔六〕“匪”今作“非”。 〔七〕“省哉”今作“眚灾”。○铎按:陈乔枞今文尚书经说考云:‘尧典:“怙终贼刑,眚灾肆赦”,郑注云:“怙其奸邪,终身以为残贼,则用刑之。过失虽有害,则赦之。”是康诰此节正本尧典之文。郑君尧典注正与潜夫论相同,皆今文家说也。’ 〔八〕“罪”今作“辜”。○铎按:尔雅释诂:“辜,罪也。” 〔九〕“亦”今作“乃”。○铎按:陈氏云:“盖今文尚书之异文也。” 〔一0〕周礼调人:“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郑注:“过,无本意也。”司刺:“再宥曰过失”,郑司农云:“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后汉书郭躬传云:“法令有故、误。误者其文则轻。” 〔一一〕○铎按:“曰”疑“日”。上文“虽岁赦之”,御览六百五十二引崔实政论“虽日赦之”,皆其例。 〔一二〕书尧典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铎按:形、刑通。 〔一三〕诗黄鸟云:“歼我良人。”卷阿云:“蔼蔼王多吉士。” 〔一四〕襄廿一年左传:‘人谓向叔曰:“子离于罪,其为不知乎!”’ 先王议谳狱以制〔一〕,原情论意〔二〕,以救善人,非欲令兼纵恶逆以伤人也。是故周官差八议之辟〔三〕,此先王所以整万民而致时雍也〔四〕。易故观民设教〔五〕,变通移时之议〔六〕。今日捄世,莫乎此意〔七〕。 〔一〕“议谳”衍一字。昭六年左传:‘叔向云:“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汉书景帝纪中元五年诏曰:“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张汤传云:“平亭疑法,奏谳疑。”说文云:“●者,议罪也。”“谳”与“●”同。○铎按:易中孚象辞:“君子以议狱缓死。”此作“议谳狱”者,盖一本作“议”,一本作“谳”,而写者误合之也。 〔二〕汉书王嘉传云:“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五行志引京房易传曰:“诛不原情,兹谓不仁。”后汉书霍谞传云:“谞闻春秋之义,原情定过,赦事诛意。”○铎按:论衡答佞篇云:“刑故无小,宥过无大,圣君原心省意,故诛故贳误。”汉书薛宣传:“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师古注:“原,谓寻其本也。” 〔三〕小司寇。○铎按:广雅释诂:“差,次也。” 〔四〕庄廿三年左传:‘曹刿曰:“夫礼所以整民也。”’书尧典云:“黎民于变时雍。” 〔五〕观象辞。 〔六〕系辞下传云:“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铎按:“移时”兼用易随彖辞“随时”之义,移、随声近义通。之,是也。诗小雅斯干:“唯酒食是议。”句法与此同。 〔七〕何本“乎”作“先”。按当作“莫急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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