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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艺术市场

作者:易中天

  一、艺术生产与艺术市场

  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古典狭义的市场指商品交换的场所,现代广义的市场指商品和劳务从生产到消费的转移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交换行为和职能的总和。艺术市场也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艺术市场单指美术市场,广义的艺术市场则指包括一切艺术门类产品和劳务的市场。本文论述的是广义的艺术市场。
  市场是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以,艺术市场论的前提是艺术生产论,即首先必须承认艺术,:不过是生产的一种特殊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然而,并非上切生产都具有或应该具有或可以具有商品性和市场性。那么,艺术这种特殊的精神生产,应不应该或者可不可以具有商业性,艺术产品和艺术劳务应不应该或者可不可以成为商品,从而相应地建立起艺术市场呢?
  这一直是一个敏感而又有争议的问题。反对的意见认为,艺术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艺术品是一种特殊的精神产品。艺术生产和艺术作品的真正价值——包括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和艺术品对人类精神文明的意义和作用,都不应该也不可能用金钱来衡量。艺术无价。真正的艺术品是民族的宝贵财富,真正的艺术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把艺术家、艺术品和艺术生产推向市场,不但不合理,而且风险很大:第一,它会造就和滋长“拜金主义”的恶劣风气,形成以出售价格来衡量作品价值、以赚钱多少来半(断艺术家成功与否的错误标准。第二,它会导致艺术生产被少数拥有雄厚资本的商人所操纵,沦为他们的赚钱机器,艺术家则沦为“画银元”、:‘写钞票,,的工匠。第三,它会导致艺术家为适应市场需求而不惜“媚俗”,甚至见利忘义、见利忘艺地去搞庸俗下流、低级趣味的东西,从而完全放弃艺术家的社会责任感和艺术追求,或因生产速度的“=快而导致产品质量的下降。第四,它会导致艺术生产领域新的“分配不公”:批量生产媚俗文化的日进斗金,精心创作高雅艺术的一贫如洗,从而形成艺术生产中错误的导向,葬送一批艺术家的前途。第五,由于上述原因,艺术市场上将充斥着“伪劣产品”,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将因此受至卜污染。他们的审美能力也将因此受毒害。长此以往,终将降低我们民族的文化素质。
  上述说法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全面,而且多少带有主观臆测的成份。比如,按照市场的需求来生产,并不一定就,‘媚俗。米开朗其罗接受教皇订货,郑板桥、齐白石公开悬挂笔榜,莫扎特为了摆脱贫因而与维也纳出版商霍夫曼签约,也并不因此降低艺术品位。有“媚俗”的伪劣产品市场,也有不:‘媚俗”的高档精品市场,市场本身并不具有道德属性。真正健康、健全、完善的市场,其原贝(是::公开、公正、公平、优质者价高”,它对于艺术生产,将会产生积极的和有利的影响:第一,它能通过较为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形式,将艺术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从而较大幅度地提高艺术家的收入,改善艺术家的生活状况,使他们获得较为优越的艺术创作条件和环境,从根本上解放艺术生产的生产力。第二,它能以实实在在的货币形式,体现艺术品的精神价值,肯定艺术家的劳动创造,促使社会重新认识艺术品的价值和艺术家的地位,提高人们对艺术的尊重。第三,它能更好地将竞争机制引进艺术生产,促使艺术家更勤奋地劳动,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第四,它能使不同层次、不同趣味、不同领域的艺术需求都得到满足,从而促使各种艺术样式、风格和流派的自由竞争,取长补短,真正造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第五,它能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精神生活的需要和审美趣味的变化,并通过自身机制,促使艺术家作出回答,包括创造新的艺术样式。第六,它能促进艺术品的流通与传播,从而提高大众审美能力,吸引更多的艺术投资,促进艺术购买和艺术收藏,有效地起到文化积累和艺术保护的作用。
  由此可见,健康、健全、完善的艺术市场,对于满足消费、促进流通、增力,艺术投资和解放艺术生产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能尽量避免和防范可能出现的某些弊端。要做到这一点,一靠艺术批评,二靠艺术教育,三靠法制,它们是对艺术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艺术批评与艺术市场

  艺术品是一种特殊的精神产品。当它进入商品市场时,也就在具有艺术性的同时,具有了商品的属性。正常的艺术市场,是要将艺术品的艺术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因此,在正常的艺术市场中,艺术品的艺术性和商品性是统一的,而且统一于艺术性。也就是说,一件艺术品的艺术性越高,它的售价也就应该越高,当然相应地市场利润也就越高。一件艺术品的艺术性并不高,却也能有较高的售价,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业余水平的油画也曾卖过较高的价钱,那就可能另有原因,而不能归咎于正常的艺术市场。
  艺术市场的利润既然与艺术品的艺术价值直接相关,那么,艺术批评对于艺术市场的作用和影响也就可想而知。囚为一件艺术品或一个艺术家艺术水平的高低,主要靠艺术批评的鉴定、评估和认定。一个刚刚出道的青年画家的作品,如果能得到一个或几个权威批评家的好评,便有可能在弹指间跃过龙门,身价百倍,反之也可能一厥不振,无人间津。历史上名家的名作,其价格之所以一直居高不下,就因为其“名”中,已凝结了批评家和艺术史学家的劳动在内。所以,在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未经批评家鉴别、评估和认定的艺术品,一般是无法进入市场的,至少无法进入“二级市场”(拍卖市场)。即便进入“一级市场(日常销售市场),也难以卖个好价钱。因此,艺术商和收藏家都极其重视批评家的意见,有的甚至还出高价聘请批评家做艺术顾问。如香港“乐山堂”,就邀请著名美术史家苏利文,协理筹办其代理画家陈其宽在美国和台湾的画展;希特勒也曾委托一流专家汉斯·波塞,为他鉴别挑选收集了1200幅油画。
  批评对于市场的主要作用主要有三条:一是评估产品,即正确地指出哪些艺术作品是真正有价值的,应该卖高价,哪些则相反。二是引导消费,即告诉消费者哪些(或哪类)作品是健康、高雅、有价值,因而值得购买和投资的。三是影响市场,即对市场经营者的投资取向、产品开发、价格标定、促销方式等等提出建设性和指导性意见。市场总是由买卖双方构成的,买卖双方在市场中都有投入,都希望回报。卖方(艺术家)投入的是艺术劳动,希望得到以货币为形式的社会承认作为回报;买方(欣赏者)投入的是购买力,希望得到真正的艺术享受作为回报。卖方希望自己没有被“贱卖”,买方则希望自己“买得值”,双方便都寄希望于批评家。
  因此,批评介入市场的意义很大,它有可能是艺术市场健康发展的导航仪。尤其是,当品味高雅、格调健康、确有艺术价值的作品,因坦诚、公正、严肃、高品位的批评的介入,而获得较为丰厚的报酬时,其对艺术事业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它将引导消费者投入更多的资金去购买高品位的艺术品,从而反过来促使营销者投入更多的资金去开发高品位的艺术品,当然也会促使艺术家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创作高品位的艺术品,这就促进了艺术的发展与繁荣。
  进入市场的艺术批评应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权威性。权威性来自批评家长期的学术积累,另外也部分地来自艺术天赋和灵气。“观千剑而后识器”,不学无术者无法成为公认的权威,也无法保证他的艺术鉴赏品评是实事求是和有真知的见的。二是公正性,消费者之所以更信赖批评家而不是艺术商,就因为后者难免有“王婆卖瓜”的嫌疑。批评家即便接受艺术商的聘请,也应实事求是地评价作品,断然拒绝撰写任何应酬性和吹捧性的文字。不负责任的胡吹乱捧和没有见地的敷衍塞责,只会降低自己的权威性,葬送自己的公正性,最终损害自己的“商业信誉”。三是可接受性,也就是不要摆权威架子,卖弄学问,玩弄名词,故弄玄虚,故作高深,这样只会迫使消费者自己去鉴赏作品,使批评游离于市场之外。介入市场的批评应以最简明扼要和通俗易懂的方式帮助消费者别真伪、鉴高低,成为他们可信赖的知心朋友。
  总之,艺术批评应介人市场又超然于市场,既对市场的营运有影响力,又不为市场所左右。当然,批评家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保护,他的劳动也应受到尊重。批评不但应该收取报酬,而且也可以“随行就市”,包括收取较高额的报酬。

  三、艺术教育与艺术市场

  广义他说,批评也是一种教育,而且是一种联系实际的教育。但是,仅此一种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进入市场的生产者(艺术家)、营销者(艺术商)和消费者(欣赏者和收藏家),还必须接受更广泛更系统的艺术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艺术鉴赏能力。
  鉴赏力是审美意识和审美能力的集中体现,是人的心灵之中判断美丑的一种内在尺度。这个内在尺度又有一个外在表现,即艺术趣味。鉴赏力高的人表现出高雅、纯正的趣味,鉴赏力低的人表现出低级、庸俗的趣味,没有鉴赏力的人则浑无趣味,完全是艺术上的“盲人”。所以,趣味就象一面镜子,准确无误地反映出一个人的内心世界,反映出他接受艺术教育的程度和艺术修养水平。
  鉴赏力和艺术趣味与艺术市场的关系极为密切:没有趣味(无鉴赏力)的人不能建立艺术市场,或会将艺术市场视为其他市场(如股票市场、期货市场);趣味低级(鉴赏力低)的人只能建立“艺术伪劣产品”市场,以欣赏低级庸俗作品、追求感官刺激和心理麻醉为乐事,最终造成“精神污染”;趣味偏狭(鉴赏力欠缺)的人只能建立某种艺术市场,无法统观全局;只有趣味高雅、纯正、全面(真正有鉴赏力)的人,才能成为引导艺术市场健康发展的“全局之才”和“统帅之才”。由此可见,鉴赏力的提高,艺术趣味的培养,是建立健全艺术市场的当务之急。
  提高鉴赏力,培养敏感、纯正、全面之艺术趣味的唯一途径是艺术教育。艺术教育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事,也是一切文化艺术部门乃至全社会的事。艺术市场的经营者,即便从自身利益出发,也应在开展营销活动的同时,利用一切机会和条件,进行和接受艺术教育。比如,在举行艺术品展销会、拍卖活动、音乐会、电影周,或新片新剧上映上演时,同时举办各种艺术讲座,请有关学者和批评家作报告;或在宣传材料(如广告、海报、图录)中,附录批评家的意见和有关艺术史、艺术理论、美学理论资料,以帮助消费者理解、鉴别、选择、购买。这其实比一般商业广告更能起到促销作用。有条件的艺术企业,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系列讲座,或出版艺术刊物。
  这些讲座的听众和刊物的读者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客户,同时又义务地进行了艺术教育,真是两全其美。总之,艺术教育不但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也有可能给艺术企业和艺术商家带来实际的好处,实应不吝于这方面的投资。
  有志于艺术市场的人,则应有意识地主动接受艺术教育。它能帮助你更好地享有艺术作品,至少能帮助你在购买或代理艺术品时不至于“上当受骗”。这里需要的主要是艺术史和艺术理论、美学理论方面的教育。艺术史的教育能增加感性经验,美学利艺术理论的教育能提高学术水平,其共同目的则是提高艺术修养,艺术修养是艺术鉴赏力的内在依据,艺术趣味是艺术鉴赏力的外在表现。修养高,鉴赏力就高,艺术趣味也就高雅、纯正,也就能更好地进入市场。
  相比较而言,艺术教育对艺术市场的影响,较之艺术批评更为间接,更多地是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不过,艺术教育和艺术批评,对艺术市场都是一种“软控制”,即非强制性控制。为了确保艺术市场的运作朝着健康、健全和完善的方向发展,以保扩国家、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类艺术事业,还必须对其进行“硬控制”即强制性控制,这就是艺术法制。

  四、艺术法规与艺术市场

  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建立艺术市场的同时,建设和完善与艺术市场相关的法规,有着无庸置疑的意义。
  与艺术市场相关的法规可以大体上分为两大类,即保护性法规和防范性法规。保护性法规中首要的是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与作者(艺术家)的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又叫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指以各种方式利用艺术作品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又叫经济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在艺术市场中,买卖双方以什么方式转让著作权的哪一部分,以及这种转让是否合法,是必须严加注意的问题,否则极易发生侵仅事件和法律纠纷。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包括归属、限制和许可使用),我国已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2年先后加入了两个版权保护国际公约,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立法工作基本完善。
  但对下列几方面的权利,似有进一步加强立法予以保护之必要:
  (一)艺术创作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事实上这一自由常常受到不应有的干扰和限制,状告作家艺术家侵权(如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法院受理也不好不受理也不好,作家艺术家更是烦恼莫名,许可使用这些作品的出版部门和商业机构也大受牵连,因此实有必要尽早颁布《艺术创作法》,对艺术创作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相应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艺术批评的保护。为了维护批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批评家必须不留情面地对某些低劣庸俗的作品提出否定性和批判性意见,这必将影响某些人的市场收入,有可能被指控为诽谤罪和损害名誉罪。因此有必要制定《艺术批评法》,对艺术批评作出科学界定,以保护批评家的言论自由和合法权益。
  (三)艺术消费的保护。艺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格的认定往往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消费者如购买了膺品或伪劣产品,应如何投诉,司法部门应如何审理,似都应有法律规定。
  (四)国宝级艺术品的保护。国宝级艺术品有的是文物,有的不是文物(如当代艺术大师的作品),不能完全援引文物保护法规,但任其流失或进入国际艺术市场,对于国家和民族又是损失,因此也应有相应的法规予以保护。

  防范性艺术法规应该有:

  (一)反精神污染法。目前这方面尚只有新闻出版署1988年发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显然远远不够。这里的关键是“精神污染”的界定,既必须科学合理,又必须有可操作性,否则就会侵犯利妨害公民的创作自由和言论自由,也难以做到今行禁止。
  (二)反投机倒把和牟取暴利法。艺术市的特殊性,在于不能套用有关法规。凡·高的画,生前一幅只卖80美元,现在最高的一幅卖8250万美元,但不能认定为暴利。贝蒂·帕森斯于1973年以500美元买入基塔的作品,1985年以55000美元的价格卖出,也不能说是投机倒把。歌星和影星的出场费,有的高达上万元,但似乎也难以视为暴利,艺术市场如何反投机反反暴利,这是上个比较困难和麻烦的事,但建立这方面的法规,仍然十分必要,否则将造成市场的不正常状态。
  以上是与艺术市场有关的法规。另外,似还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艺术市场法》或《艺术商法》,包括《艺术产权法》、《艺术买卖法》、《艺术合同法》、《艺术代理法》、《艺术商业组织法》等。
  现在处理上述有关问题,尚只能参照或援引《民法通则》或一般商法,显然不完全可用或够用。随着艺术市场的逐步繁荣和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会不断涌现,艺术市场的立法,将会越来越迫切。
  艺术立法和艺术市场立法的目的,一是鼓励和保护有益于民族文化和人类进步的艺术创作、艺术传播和艺术批评,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艺术事业;二是促进艺术贸易,加强文化交流,繁荣艺术市场;三是增加艺术投资,搞好文化积累,因此还应制定和颁布《艺术投资法》、《艺术赞助法》、《艺术收藏法》等。总之,艺术立法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大课题,希望我国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能在这方面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几点结论

  第一,艺术是一种生产,要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也有生产与需要、消费、流通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艺术生产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因此其产品最终要以某种形式进入流通领域,供广大人民群众消费。社会主义艺术市场的目标,就是加强、加’决、完善和健全艺术产品和艺术劳务的流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第二,艺术是一种生产,艺术家和艺术工作者是生产劳动者。生产需要生产资料,生产者需要生活资料,也就是说艺术需要投资。通过艺术市场进行投资,可以避免官僚主义的决策、指挥和干预,避免将长官意志强加于艺术家,更能体现对艺术家的尊重,更能体现平等意识和竞争意识,也能给艺术家带来更多的实际利益,使他们从经济困境中解脱出来。
  第三,由于上述原因,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艺术市场可以起到满足消费、促进流通、增加艺术投资和解放艺术生产力的作用。
  第四,艺术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因此不能把艺术市场简单地等同于物质产品市场。在艺术市场中,商业性与艺术性井存。艺术市场的正确导向,是将艺术产品和艺术劳务的艺术价值合理地转化为经济价值,以扩大艺术再生产。我们既要反对“艺术市场取消论”,又要反对“艺术市场万能论",同时应运用艺术批评、艺术教育和法制的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以保证艺术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发展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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