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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沉默权”



              秦军(河北廊坊)

  就在法律界激烈讨论我国司法制度该不该引入“沉默权”的时候,四川简阳市一位纪检干部让我们切实看到了沉默权带来的好处。这位市委纪检委37岁的副主任干事因涉嫌犯奸淫幼女和猥亵儿童罪而被捕。这两起案件均有受害人陈述、指认,有受害人父母及相关证人证明,并有医院的病情证明,连当地检察院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法院却因被告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而判无罪释放,理由是无被告供述。这真是对“沉默权”的一个讽刺。
  这位被告能够做到“拒不供认”,恐怕与他“副主任干事”的身份有关。倘若此人不是副主任干事而是一个普通百姓,我相信公安局不会给他“拒不供认”的机会。我们已经从媒体上看到了不少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事件。因为逼死了人,那些逼供的种种野蛮下段才浮出水面,有关人员才受到了“严肃查处”。那些没有逼出人命而仅仅是逼出冤案的又有多少?当然,上述“副主任干事”之类,是不在刑讯逼供之列的,他们享受的是文明的审讯方式。
  “沉默权”当然是个好东西,但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是谁的“沉默权”。当我们的执法行为还被当成一种创收手段的时候,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派出所所长会诬良为娼,凭空“打”出一批嫖客;当我们的公安局还被县长用来干涉女儿婚事处理家庭纠纷的时候,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高干子弟层抓屡放;当一个又一个冤案仅仅因为某个领导写了条子作了指示就得以拔云见日的时候,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拦轿喊冤这种封建时代的告状方式到今天仍常演不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尊严的体现。而“特权”却在肆无忌惮蔑视、破坏这种尊严。一部《行政讼诉法》体现了“民”与“官”的平等,当特权蛮横到将“民告官”的农民原告在法庭外当场强行抓走的时候,这种平等还有什么保障?同样,不消除特权,就算引入了“沉默权”,受益的又会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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